底薪三千,干不好就被“退貨”,這個“基金經理”和知名私募打起了人事官司
如果在一家知名私募投資機構工作,但有一天卻發(fā)現(xiàn)老板和基金經理在大廳里吵了起來,還幾次喊來了警察。
(資料圖)
這樣的一幕,你是否能想象?
但這個場景真實地出現(xiàn)在一家老牌私募機構中。
甚至直到法庭上,這位被“退貨”的投資骨干,其真實身份仍然是“羅生門”:
當事人稱自己是基金經理,而相關私募機構和人力公司堅稱他是高級研究員。
最終,他們法庭上“相見”。
或許這也是想不到的結局。
出現(xiàn)人事爭端
此次涉事的機構上海尚X投資,已不是第一次涉入相關的人事官司了。
但這家公司確實老牌,作為中國第一代陽光私募機構。這家公司的資歷與淡水泉、星石投資在伯仲之間。
據悉,尚X投資成立于2007年,創(chuàng)始人石某早期曾任深圳一家大型證券公司的投行部上??偛砍鋈胃笨偨浝怼⒑蟪鋈紊虾D成鲜袑崢I(yè)公司的常務副總經理。
一句話,創(chuàng)始人石某是當年的投資精英。
下發(fā)“待崗”通知
離開券商后,石某加入了國內一家“老十家”基金公司,并成為早年的基金經理,管理的產品也有些名氣。
日后,他和上海某合資基金公司的投資總監(jiān)一起創(chuàng)辦了尚X投資。
基于石某和尚X投資的民企,他們在有一批人跟隨,并成為這家公司雇傭的投研團隊。
法律文書顯示,此次狀告該公司的汪某,就是他投研團隊的成員:
汪某于2014年至2019年在尚X投資任職,先后擔任醫(yī)藥行業(yè)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
汪某此份工作的轉折點,出現(xiàn)于2019年8月9日。
當日,尚X投資向汪某發(fā)出待崗通知,以“經營需要進行業(yè)務調整”以及汪某存在“長期不寫研究報告,并連續(xù)考核不合格”等為由,決定安排其待崗。
據悉,汪某待崗期間的薪資待遇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
之后,雙方對于汪某的待崗安排,有過數(shù)次溝通。期間汪某曾兩次在辦公場所并兩次報警,要求民警到場處理糾紛,涉及“擅自取消其門禁卡等相關權限”、“無緣無故把其上班打卡信息和指紋刪除”等事宜。
之后,汪某就薪酬等問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后又訴至法院。
汪某提出了一系列賠償要求:包括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績效獎金差額、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同工同酬工資差額,以及尚X投資應付的年度貢獻獎。
和外包機構“簽約”
這宗勞資糾紛中,曝光了涉事私募內部人事制度“不為人知”的細節(jié)。
比如,包括汪某在內的不少員工,其實是和外包公司上海中裕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裕人力”)簽約的,而不是和服務的尚X投資合作的。
相關資料顯示,2014年,汪某主張的“入職”尚X投資的時間,實際上是當年5月,汪某與中裕人力簽訂了勞動合同,再由中裕人力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安排在尚X投資工作。
也因為此,2019年9月23日,尚X投資將汪某退回中裕人力。當日,中裕人力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送達汪某,解除的理由為“因你反復連續(xù)不斷嚴重影響用工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導致用工單位的日常工作無法進行”。
“底薪”3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中,最初所約定的月崗位工資為3000元(2019年1月之后調整為3500元),獎金及其他收入按照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以及個人績效按月考核發(fā)放。
當時,尚X投資以電子郵件形式向汪某發(fā)送聘用函,載明:“汪某工作崗位為醫(yī)藥行業(yè)高級研究員,月度基本工資為稅后1.5萬元/月,每月獎金和年終獎根據考評情況另算?!?/p>
庭上,中裕人力和尚X投資稱:汪某的績效金額由尚X投資提供,每月績效考核是浮動的,考核的材料即尚X提供的考核表格??冃Э己说幕鶖?shù)為稅前1.5萬元或1.8萬元,自2018年1月開始調整為1.8萬元。
崗位“羅生門”
按照汪某的說法,他在尚X投資先后擔任研究員,入職兩年后的2016年8月轉至基金經理崗位。
奇怪的是:尚X投資與中裕人力均不認可汪某崗位曾變更為基金經理。汪某稱其在一審中提供的萬得軟件個人信息截圖等證據可以佐證。
而據私募排排網,汪某現(xiàn)擔任一家寧波買方機構的基金經理,簡介中注明了曾在尚X投資的基金經理經歷。
汪某還稱在擔任研究員期間,需要業(yè)績考核,而當上基金經理后并無考核。
要求“同工同酬”
這場庭審中,汪某是否為尚X投資的基金經理,一時間成了“羅生門”。
恰恰就是基于這個“身份認定”,汪某提出了“同工同酬”的訴求。
他指出:尚X投資應按照市場上基金經理同工同酬每月3萬元的工資標準,支付他擔任基金經理后的工資差額,并結合其工作年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汪某給出的計算邏輯是:2017年7月起,他的薪酬調整為稅后1.8萬元/月,加上公司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推算出稅前工資為2.49萬元。
這距離所謂的三萬元“市場均價”有一定距離。
通常來講,無論是公募圈,還是私募圈,基金經理的月薪是否為3萬元,因不同機構而異。
審理法院認為:汪某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被任命為基金經理。即使實際從事基金經理的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與工資的調整并不具有必然聯(lián)系。
私募業(yè)績考核曝光
一家投資機構的運營,離不開對投研人員的激勵機制。
這宗案件中,汪某曝光了尚X投資的績效考核細節(jié)。
汪某在庭上透露:根據尚X公司研究員績效考核制度規(guī)定,月度考核第一名者當月工資翻倍,月度考核第二名當月工資增加50%,而實際操作是月度考核第一名者當月工資增加20%,月度考核第二名當月工資增加10%。
此外,汪某還在庭上提供了一份對話截圖,里面含有基金經理業(yè)績提成的信息。
“投總,我問過很多人,基金經理carry(超額業(yè)績提成)都是20-30%,有些激進50%,咱公司只有10%嗎?”對方回復“20%,調整過一次?!蓖裟潮硎尽拔?5年問過XX,他說他當時只有10%”,對方回復“15年后面就調整了”。
終審判決出爐
一審法院裁決:判決尚X投資無需支付汪新文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工資差額7.5萬元,駁回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處理的除外)。
法院審理時指出:汪某提出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汪某要求的工資差額、基金經理崗位同工同酬工資差額、新老稅法更替后繳稅存在的工資差額等訴訟請求,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不予處理。
對于獎金部分,法院認為汪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尚X投資曾就獎金提成和考核激勵獎金存在約定,且尚X投資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其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案還經歷了二審,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汪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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